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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性騷擾申訴案件處理標準作業流程

  • 一、法令依據

    性騷擾防治法暨施行細則、性騷擾防治準則、性別平等工作法暨施行細則、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及本部性騷擾防治申訴及懲處處理要點。

  • 二、處理流程
    • (一)申訴提出

      被害人可透過以下2種方式向「申訴處理小組」提出申訴:

      • 1. 言詞提出:由受理人員或相關單位(如人事處)製作記錄。
      • 2. 書面提出:申訴人以書面方式提交申訴。
    • (二)調查小組決定是否受理
      • 1. 若受理:

        申訴處理小組將申訴案件,並於7日內指派3人以上之委員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調查完成後,調查小組需撰寫調查報告,送交「申訴處理小組」決定申訴是否成立。

      • 2. 若不受理:

        申訴到達之日起20日內,需以書面通知申訴人,並副知該案所在地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

    • (三)申訴處理結果
      • 1.申訴成立:

        申訴處理小組應採取適當措施,例如:

        • 對加害人進行懲處及其他適當處理的建議
        • 持續監督與後續追蹤
      • 2.申訴不成立:

        申訴處理小組應審酌審議情形為必要處理之建議。

      • 3.申訴決定通知:

        不論結果如何,申訴處理小組應在2個月內做成申訴決定,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 (四)申訴人後續處理方式(依適用法規區分)
      • 1.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處理之性騷擾申訴案件
        • 當事人若不服申訴處理小組的決定,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20日內,向申訴處理小組提出「申復」。
        • 如當事人為公務人員保障法保障對象,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30日內,繕具復審書,經由本部向保訓會提出「復審」。
        • 如當事人非為公務人員保障法保障對象,對本部處置有異議者,得向所在地直轄市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提出「申訴」。
      • 2. 依《性騷擾防治法》處理之性騷擾申訴案件

        若申訴處理小組逾期未結案,或當事人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

        • 如當事人為公務人員保障法保障對象,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30日內,繕具復審書,經由本部向保訓會提出「復審」。
        • 如當事人非為公務人員保障法保障對象,對本部處置有異議者,得向所在地直轄市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提出「再申訴」。
    性騷擾處理流程圖,文字說明請參閱上方文字。
  • 三、性騷擾案件定義
    • (一)性別平等工作法適用範圍: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 1.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 2. 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 (二)性騷擾防治法適用範圍:
      • 1. 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者,除性騷擾防治法第12條、第24條及第25條外,不適用該法之規定。
      • 2. 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 四、作業注意事項
    • (一)申訴如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且屬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者,被害人得於事件發生後2年內提出,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5年者,不得提出;屬權勢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3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7年者,不得提出。
    • (二)本部性騷擾申訴專線電話:02-2380-0630
    • (三)本部性騷擾申訴專用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 五、使用表格
    • (一)性騷擾事件申訴書(紀錄)
    • (二)性騷擾事件申訴書再申訴書。
    • (三)性騷擾申訴委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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