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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符合一定規模之境外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應於 113 年 10 月 31 日前提報法律代表,及檢視其業務活動、營業或投資行為

數位發展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發文字號:數授產經字第 1134000735 號
 

主旨:公告符合一定規模之境外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應於 113 年 10 月 31 日前提報法律代表,及檢視其業務活動、營業或投資行為。

依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五十七條。

公告事項:

  • 一、符合一定規模之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名單,業經本部 113 年 9 月 16 日數授產經字第 11340007344 號公告在案。
  • 二、查前揭公告業者屬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境外業者,請依同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檢視其業務活動、營業或投資行為,續依同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指定法律代表,並向數位發展部提報法律代表之姓名、名稱、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
  • 三、前揭提報資料請依附表填寫,於 113 年 10 月 31 日前送達,送達方式如下:
    • (一)以紙本書面者,郵寄或親送至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 66 號 20 樓),時間至下午 5 時止,送達時間以數位產業署收文時間為準。
    • (二)以電子文件者,請寄至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送達時間以電子文件進入該資訊系統之時間為準。
  • 四、有關對第一點所示屬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境外業者之文書送達,於依法指定及提報法律代表前,依同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以公告代之,自公告之次日起發生效力,並刊登政府公報及數位發展部網站(網址:https://moda.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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