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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通知期限」,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生效

數位發展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數授產經字第 1134000952 號
 

主旨:訂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通知期限」,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生效。

依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經司法警察機關、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其刊登或推播之廣告為詐欺廣告或明顯涉及詐欺後,應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該廣告或採取其他必要處置之期限為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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