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通知期限」,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生效
數位發展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數授產經字第 1134000952 號
主旨:訂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通知期限」,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生效。
依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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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數位發展部
建立日期:2024-11-28
更新日期:2024-11-28